调岗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调岗劳动者不同意)

调岗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调岗劳动者不同意)

【案件摘要】2013年4月7日,申请人刘某与被申请人某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13年4月7日至2020年4月6日。合同规定月薪7000元。 2015年10月20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工作调动进行了优化,并向申请人发送了工作调动通知。通知内容为:具体转岗时间为2015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转岗,公司将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在申请人未完成工作调动的情况下,2015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严重违纪、且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等为由,强行要求申请人离职。劳动合同,被诉人暂缓申请。该人工资的一部分。 2015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被发现窃取公司相关机密文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申请人发出处罚通知书,并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了劳动合同终止证明,但申请书中无人签字。经审查,被申请人无证据证明应聘者具备上述条件,也无证据证明应聘者不胜任其职务。此后,被申请人多次要求与申请人协商解除合同,但双方因经济补偿问题未能达成协议。 11月21日,被申请人按照公司规定,对严重违纪的申请人作出解雇决定。 12月21日,申请人申请仲裁,请求裁决: 1、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51100元; 3、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人民币4,826.11元。

【判决结果】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1日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51100元,拖欠工资4826.11元。

调岗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调岗劳动者不同意)

【案件点评】本案争议焦点为:1、被申请人安排应聘者调岗,调岗不成功解除合同是否合法; 2、被申请人未解除合同后,因严重违纪而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合法吗? 3、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而扣发工资是否合法?

劳动关系具有人身依赖性的特殊性,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对劳动者进行管理。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交。”雇主和雇员各持有一份。”根据该规定,劳动者岗位需要调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并签署相应的书面变更条款。在本案中,被诉人的优化转岗是强制性的。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向申请人发送了工作调动通知。邮件称,如果工作调动不成功,劳动关系将被终止。也就是说,如果调动失败,被申请人单方面决定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随后,用人单位以发现应聘者窃取公司相关机密文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与应聘者解除了劳动合同。被诉人无相关证据证明申请人非法窃取公司商业秘密,也无证据证明其已尽到告知申请人公司规章制度的义务,也未在通知申请人时告知申请人。与申请人的劳动合同被终止。申请人通过工会等合法程序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故仲裁委员会支持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无故克扣或者拖欠劳动者工资。”由于申请人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被申请人扣留工资的行为违法。因此,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申请人关于工资问题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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