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办[2011]25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主要企事业单位高等教育的:
省公务员局、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经贸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农村发展部、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制定的《福建省人才居留证件管理暂行规定(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公布转发给您,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 年12 月21 日
福建省人才居留许可管理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鼓励和吸引海内外人才来我省创业创新,更好服务福建科学跨越发展,根据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省委、省政府的意见)(民委发[2004]1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的《关于印发《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份文件的通知(闽经办〔2010〕2号)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福建省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主要具有以下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省居住、工作的证明;
(二)持有人在本省办理有关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事项的身份证明;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信息、居住变化情况以及人口管理所需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条《居住证》应当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婚姻状况、国籍或者地区、工作单位、居住地、有效证件种类及号码、签发日期、有效期等内容,并附有持有人的照片。
第四条非闽籍海内外人才在本省创业创新,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自愿申领《居住证》:
(一)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产业人才高地领军人才、符合闽委办[2010]2号文件要求的创业人才;
(二)符合福建省年度紧缺人才引进目录条件的人才;
(三)平潭综合实验区认定的各区市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掌握核心技术的优秀人才来本省创业,每年缴纳不低于3万元的个人工资性所得税。
第五条持证人凭《居住证》及在本省创业、就业的相关证明,在本省享有下列权益:
(一)凭凭证可参加居住地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社会保险。离开所在地时,个人账户处置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持证人子女接受高中(含)学历教育,享受与所居住省份居民同等待遇。
(三)该证持有人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购买一套自用商品住房;持有人可以按照规定存入和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自有住房。离开居住地时,应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划转或提取手续。
(四)证书持有者可以有价购买专利、专有技术和高新技术成果,经评估后的最高价格可达注册资本的70%。
(五)凭证可用于按规定开立银行账户、申请抵押贷款。
(六)该证明可用于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和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七)证书持有者可依托所在单位申请省各类科技计划、科研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人才引进项目、竞赛奖励、职称评审等。
(八)该凭证可用于办理省内住宿登记。
第六条《居住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居住证》持有者可为随行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领复印件,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居住证》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居住证申请表》;
(二)有效身份证件;
(三)有效居住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
(五)学历(学位)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执业)资格证书。留学生还须提供驻外使、领馆出具的《留学回国人员证明》;
(六)来本省工作的,必须与符合国家规定的单位签订劳动(雇佣)合同;来本省创业的,须提交所创办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投资证明;
(七)已入境的境外申请人,应提供合法入境证明;
(八)其他能够体现个人业绩和能力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公安部门负责《居住证》的签发及相关管理,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和受理。各级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相关权益保护和服务工作。
第九条人事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居留许可》申请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人。状况。公安部门将在10个工作日内凭《居住证》出具通知函。
第十条《居住证》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对符合闽委办[2010]2号文件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居住证》有效期可延长至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居住证》持有人因工作单位、居住地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信息变更手续。如有遗失,应及时办理挂失、补发手续。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发证机关确认后,注销并收缴《居住证》: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骗取《居住证》的;
(二)持有人在居留许可有效期内有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证》自动失效,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居住证》注销手续:
(一)《居住证》有效期满未换发的;
(二)工作地点、居住地等发生重大变化未在规定期限内变更的;
(三)出省务工的;
(四)按照规定被吊销《居住证》的。
原《居住证》被注销,复印件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国家对具有外国国籍并持有外国护照,或者持有中国护照并取得外国长期(多次)居留权的人员在中国工作有特殊规定的,按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省公务员局(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解释。各地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