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才公寓的管理和使用,充分发挥人才公寓周转服务作用,保障人才住房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公寓是为在平和工作的各类人才提供的周转住房。
第三条人才公寓的管理遵循政府领导、统筹安排、统一管理的原则。针对全县企事业单位解决人才住房困难。
2. 入住条件
第四条在本县企事业单位工作(含灵活引进)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租赁人才公寓:
(一)基本条件
1、申请人及父母、配偶、子女在平和县不拥有房产,近三年在平和县无房产交易记录。
2、申请人未享受当地及漳州市其他住房补贴、安家补贴或其他住房保障等相关政策。
(二)人员类别
第一级:
1.我县企事业单位引进(含灵活引进)的国家级人才或国家级人才计划人选,包括: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科学院院士等中国工程院;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万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专业技术人才、国家“特支计划”入选者、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百千计划”人选、中国科学院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百人计划”入选者、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国家青年科技奖获得者、或其他同等级别的国家级人才;
2.我县企事业单位引进(含灵活引进)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福建省“百人计划”、“闽江学者”人选、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省、省部委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省部级表彰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学术技术带头人及省部级认定的其他人才;
3.来平和县创业并获得省级优秀台湾人才创业支持的人员,或经我县企事业单位引进并获得省级引进引进支持的人员台湾专业人才就业。
4.我县企事业单位引进后被认定为市级高层次人才,或者引进前受到市级以上表彰表彰的优秀医学教育人才;
5、由县城企事业单位引进,加入公司前已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或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第二级:
6、原“985”、“211”院校(不含独立学院)或国家“双一流”建设院校当年公开录取在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本县或其他高校全日制在校硕士及以上学历学生;
7、被录取或引进到我县企事业单位工作,专业符合当年急需人才引进目录专业要求并从事相关岗位的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或具有参加工作前已取得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
8、来平和县创业就业的台湾青年;
9、经中共平和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其他申报对象。
申请及审核
第五条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提出申请,并如实填写《平和县人才公寓申请表》。
第六条申请租用人才公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平和县人才公寓申请表》;
2、申请人所在单位的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申请租用人才公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符合租赁条件的申请人,经用人单位初审后,持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材料向行政服务中心人才服务窗口提出申请;
(2)审查。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核实申请人及主要家庭成员的不动产状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申请人的学历、职称、技术水平、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进行审核;资格审查合格的应聘者,将材料报送县委人才办公室。
(三)评审和公示。县委人才办公室对报考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整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相关信息将在新闻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4) 身份证明。公示期满后,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五)入住入住。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的申请者,由县委人才办发放《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申请人须凭《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与县房屋管理局或县委人才办签订居住合同并办理相关事宜。报到。
管理使用
第八条平和县人才公寓由中共平和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管理和调配,日常工作事务由县委人才办、县房屋管理局共同负责。
第九条人才公寓属于公益性住房,实行限期分类管理。一级申请者可享受最长五年的免租政策,二级申请者可享受最长三年的免租政策。享受期限自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召开后次月起计算。
第十条入住第一批人才公寓(温馨家园二期8号楼)的,须按照公共租赁住房标准定期向平和县房屋管理局缴纳公寓租金。每年3月,居民可凭上一年缴费发票向县委人才办申请房租补贴,县委人才办全额报销;居住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新建或购买的人才公寓的,可直接申请。入住无需缴纳租金;享受租金补贴并自行租房的,须提供有效租赁协议和过户凭证,县委人才办按实际报销最高每年2500元。
第十一条占用人有义务保证房屋及其设备完好和合理使用。因使用不当或者其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应当负责修复并承担相关费用。住户不得擅自对房屋进行翻修、改建,不得改变房屋原有功能和内部结构。房屋在使用期间形成的固定附着物属于业主所有,退房时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申请人入住人才公寓后,社区内的物业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退出机制
第十三条报告单位和报告对象应当对报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隐瞒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的,取消其居留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居民达到相应的免租期后,停止租金补贴。居住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新建或购买的人才公寓的,应在免租期满后1个月内退出人才公寓并归还公寓钥匙。入住第一批人才公寓(温馨家园二期8号楼)的,可根据以下两种情况,享受不同的退出时限: 1、免租期满后,在平和县尚未购买房屋的,可享受不同的退出时限。已到期。租期届满后1个月内可以选择退出人才公寓自行租房,也可以向县委人才提出申请,自费续租原人才公寓办公室。续租租金由房委会根据市场价格计算收取。最长续展期限不超过24个月; 2、免租期内在平和县购买房屋的。购买房屋不影响免租期,但个人购房情况应及时报县委人才办备案。免租期满后仍无法入住新房的,可向县委人才办提出申请,自费续租原人才公寓的租金。续租租金由房委会根据市场价格计算收取。最长续租期限不得超过新房。移交后12个月。
第十五条县委人才办公室会同县房屋管理局对人才公寓的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申请人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委人才办将停止发放相应补贴,并责令相关人员及时办理人才公寓退出手续:
1.已由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住房的人才;
2、申请人调出平和县或不在平和县工作;
3、转租、出借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
4. 取得资格后6个月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
5、免租期满未申请续租或者续租期满未搬出的;
6、违反人才公寓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
7、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
8、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入住人才公寓的。
补充规定
第十六条申请人才公寓人数超过剩余住房人数的,县委人才办根据住房供应情况、人才水平、实际贡献、工作时间、报名顺序等因素统筹安排;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第一层次和续聘人才住房。
第十七条符合申请条件并申请入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申请并享受人才公寓租赁补贴。补贴标准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缴纳的租金予以报销,免租期限按照同级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申请人调离工作单位或者辞职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县委人才办报告。县委人才办自申请人调动、辞职当月起,暂停发放人才公寓补贴,并收回人才公寓。
第十九条人才公寓入住率低于60%时,在保证高层次人才住房需求的同时,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以适当放宽入住条件。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本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12月印发的《平和县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相关条款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平和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平和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9 年11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