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实施时间)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实施时间)

闽办发〔2010〕2号为吸引海内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深入推进人才强省战略实施和创新型省份建设,根据《闽委转发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央人才工作协调组关于实施海外高层次人才的意见》(中办发[2008]25号)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实施意见》的通知福建省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西岸经济区建设的若干意见》(闽经发〔2009〕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任务

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实施时间)

(一)本办法所称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是指在国内外知名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和医疗卫生机构从事专业技术或经营管理工作的人才等,具有较强的创业创新能力,学术技术和企业管理水平达到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能够引领和推动科技进步、产业升级、文化繁荣和社会发展的领军人才。我省某些领域。

(二)围绕西海岸经济区发展战略目标,用5-10年时间引进海外(含台港澳)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和一流人才300名左右立足企业、园区、高校、科研等机构。聚集国内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打造两岸人才交流合作的区域中心和人才高地。

二、人才引进范围

(三)重点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以下简称“引进人才”)领域:

1、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等主导产业;

2、建材、冶金、纺织、轻工等传统优势产业;

3、生物与新医药、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海洋工程等新兴产业;

4、生物育种、生态农业等现代农业;

5.信息服务、现代物流、金融、科研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创意、旅游等现代服务业。

(四)引进人才的条件和范围:

1、海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在海外获得硕士学位及以上学历者,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来闽创业或经介绍后每年在福建工作不少于6个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或者掌握核心技术。其技术成果具有国际先进性、可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可进行产业化生产。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海外跟进投资创业人才占创投投资比例30%以上的风险;

(二)在境外知名企业或机构担任中高层职务,拥有能够促进我省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产品升级的重大科研成果,或者熟悉相关领域和国际规则,并具有我省重点领域急需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三)具有境外知名大学或科研机构博士学位、副教授以上职务、掌握某一专业领域世界先进技术、国家急需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我们省。

2、国内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重点介绍以下对象: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国际科技合作奖的主要成果;

(三)负责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首席科学家或者项目负责人;

(四)“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国家级人才;

(五)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拥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创业人才;

(六)在大型知名企业或者著名大学、科研机构担任关键职务,从事研发、管理工作的高级专家或高级管理人才。

3、我省急需其他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

三、政策措施

(五)引进人才来闽创办(领衔)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省政府对引进海外人才每人给予200万元补贴(其中中央在福建单位或厦门市引进的海外人才,省政府每人给予100万元补贴);省(含市、县)单位。国内人才每人给予100万元补贴(含厦门市引进人才给予补贴)。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技术创新、创业和改善劳动生活条件等,视作省政府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入驻园区创办(领衔)科技企业的,园区提供不低于1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并免租5年;

3.对从事科技项目产业化并控股或持股不低于20%的企业,各级政府创业投资基金可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股权投资;

4、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产品将纳入采购目录并优先推荐使用;

5、引进人才后3年内,已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退还地方财政;

六、引进来闽开(领)办企业的人才,在职称评定、科技项目申报、使用等方面符合第(六)项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科研经费。

(六)我省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机构)聘用的引进人才,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省政府对引进人才的补助资金按照第(五)项第一条的规定执行;

2.用人单位提供必要的科研启动资金、科研设备和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并在团队建设和重大科研项目申报方面给予优惠;

3、能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担任中、高级管理职务(外籍人士担任法定代表人除外);引入事业单位的,不受单位设置和职务限制;

4、可以根据业绩和能力申请和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任职期间不受考核期限和岗位数量的限制;

5、可申请省级科技项目,所得资金用于在福建省开展科学研究或项目产业化;

6、担任项目负责人的人员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有权决定科研经费的使用,包括人力成本投入;他们有权决定班子成员的任用,受聘人员可以采取协议工资制度,不受单位现行工资的限制。编制、工资总额、科研经费费用比例均有限制。

(七)引进人才享受以下生活福利:

1.引进人才申请经济租赁住房或限价住房,各地各部门优先安排。对未购买自住住房的,用人单位为其提供不低于120平方米的住房,5年免租,或提供相应的租金补贴;

2、引进人才子女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就读当地公立学校,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入学手续;

三、引进人才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同时为未就业的海外引进人才的配偶、子女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可以为引进人才购买商业补充保险;

4.引进海外人才在福建创业、工作期间享受二级医疗待遇,引进国内人才享受与省内同等条件人员同等的医疗待遇。所需医疗费用将通过现行医疗保障制度支付,不足部分由用人单位承担。按照有关规定解决;

5、引进人才的配偶愿意来福建工作的,用人单位或当地政府将作出适当安排;暂时无法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以参照本单位人员平均工资水平,适当给予生活补贴;

6、引进人才五年内国内工资性收入中的住房补贴、食品补贴、搬迁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等,按照国家税法和相关规定在税前扣除。法规。进口少量科研、教学物品,免征进口税;进口合理数量的个人使用物品将遵守现行政策和法规;

七、引进人才工资福利待遇按照优待原则,参照引进人才回国前收入水平,考虑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子女教育补贴、配偶生活补贴等……,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共同确定。人才是通过谈判确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引进人才实行期权、股权、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八)对引进的产业人才创新团队、研发机构创新团队、总部经济创新团队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1、对承担我省重大科技项目、重大工程项目、重点建设项目,能够突破行业关键共性技术难题,带来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创新团队,省政府给予1-300万元奖励。社交好处;

2.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在我省产业化并有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的创新团队,省政府给予专项工作资金3至500万元,当地政府给予一定支持资金。

(九)除享受上述相关政策优惠外,符合引进条件的台湾专家还享受以下政策支持:

1、设立闽台专家产学研合作基金,对闽台专家合作开展技术研究、技术转移、学术交流等活动提供一定的专项经费支持;

2、台湾地区专家申请或者与我省专家共同申请省市科技项目,优先获得立项;

3、聘请台湾专家到大学、职业学校、科研机构、文化场馆、台商投资区、保税物流园区、台湾农民创业园等单位和园区担任管理职务或专家顾问。

4、人才引进流程

(十)引进人才工作程序:

1、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定期收集汇总人才需求信息,制定年度人才引进计划,编制人才引进需求目录,经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发布;

2、符合条件的人才将与用人单位联系洽谈。鼓励国际知名猎头公司、人才机构来闽开展业务,加强与侨联、留学生组织等联系,鼓励侨眷、留学生国内亲属推荐、介绍侨胞、留学生;邀请海外侨胞、国内专家学者来福建考察交流或参加中国海峡项目成果洽谈会、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活动,加强人才项目对接;对于人才需求目录之外的急需人才,人才引进单位也可以协商对接;

3、用人单位达成引进人才意向后,向设区的市级或省厅(局)人事部门、驻闽中央单位人事部门提出申请。经驻闽中央单位厅(局)、党组(党委)研究审查后,报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

4、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聘请国家级专家和海外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进行审查认定,并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政策;

5、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引进人才签订不少于3年的工作(聘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相关福利待遇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六、涉及人才引进工作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优化服务,限期办理手续、落实人才引进专项政策。

(十一)可以通过创业、就业、合作研究等方式或者创新团队引进人才。符合条件的人才还可以通过自荐等方式向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提出申请。需要特殊方式引进的人才,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省公务员局)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5、条件保障及服务管理

(十二)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和经济技术开发区或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建立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基地,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集聚高层次人才创业创新基地。国内外创业创新人才和团队。

(十三)人才引进服务管理:

1.省、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人事部门)建立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信息库,设立专门的人才引进服务机构,负责协调相关流程和落实人才引进政策。人才引进。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用人单位负责搭建人才引进工作平台,安排岗位,落实配套政策,指派专人提供服务;

3、授予引进人才“海西学者”称号,聘为省委、省政府咨询专家、特聘专家;

4、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地方各部门和用人单位的人才引进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省委、省政府每三年表彰一批在人才引进和人才引进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

5、入选我省国家“千人计划”人员,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关待遇;

六、引进人才遵循“广纳贤才、不重蹈覆辙”的原则,同时享受《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人才引进的若干规定》。引进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专业人才》(闽委发[2000]10号),相关待遇按照《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闽委发[2004]11号);

七、引进人才未履行协议的,由市委或省厅(局)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中央在闽单位党组(党委)提出意见,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并终止录用。享受相关福利。

(十四)符合海内外引进人才条件并取得突出成绩的福建各类人才,经审核认定,享受国内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财政补贴、税收返还等福利,以及儿童入学情况。

(十五)各设区的市、省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定。

(十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