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实施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大力吸引高层次人才和技能人才,根据《中共东山县委、东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人才引进若干措施的通知》, 《关于人才优先发展的通知》(东山县委印发) 按照(2018)10号文件精神,围绕建设“生态旅游岛、富美新东山”的战略要求,遵循根据人才成长规律,并结合东山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引进人才,是指从本县行政区域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技能人才(包括本县学生在行政区域外学习、就业的高层次人才和技能人才)县)。 )。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不纳入认定范围。
第三条人才引进坚持科学人才观,遵循急需实用、能力优先、注重业绩的原则。
第四条人才引进可以通过调动(入住)、合同招聘、灵活引进、智力引进、团队引进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建立健全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体、市场化配置的人才引进机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
第二章重点领域和介绍对象
第七条重点引进人才领域:水产养殖、水产品加工、海洋生物技术、生物制药、旅游、新材料、数字经济等本县规划发展的重点产业领域,以及教育等民生短板领域和健康。
第八条引进人才重点目标: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国家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计划(千人计划)人选;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一等奖前三名获得者;
第三类:国家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前三名获得者; “新世纪百人”国家“万人计划”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卫生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中华技能奖”获得者。
第四类: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前三名;入选省“百人计划”高层次人才。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引进福建省高层次人才(特等A类)。
第五类: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专家;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B类);福建省独立认定高层次人才(B类);具有高级职称的卫生人才;卫生专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研究生。
第六类:具有高级职称的教育人才、具有副高级职称的卫生人才;福建省引进高层次人才(C类);福建省独立认定高层次人才(C类);引进漳州市人才高层次人才(D类、E类);漳州市自主认定高层次人才(D类、E类);特级教师、省级以上教学名师、校长或学科带头人;教育学专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卫生健康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毕业。
第七类:副高级职称教育人才; “双一流”大学教育学专业全日制毕业生。
第八类:福建医科大学等省级重点医学院校符合我县医疗卫生专业急需的卫生专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第九类:福建师范大学等省一流大学及其他省一流大学建设师范院校全日制教育学专业研究生;符合我县急需学科建设的“双一流”高校符合岗位要求的非教育类专业研究生和教育类专业全日制研究生本科毕业生。
第十类:符合我县紧缺教育专业,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优质民办学校一线教学经验或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经验,在教育教学领域有较高造诣或者突出成就。天赋。
第十一类:旅游、水产、农业等行业技能人才。
第三章安置补助费
第九条引进每年在我县工作半年以上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雇佣)合同的引进人才。第八条第一、二、三、四类人才合同期限为5年、5年。六类人才合同期为10年,七类人才合同期为15年。县政府将为他们提供住房。合同期满后,县政府将住宅产权无偿转让给高层次人才,转让费用由县政府支付。
(一)第八条第一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500平方米。
(二)第八条第二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300平方米。
(三)第八条第三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200平方米。
(四)第八条第四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50平方米。
(五)第八条五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30平方米。
(六)第八条六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110平方米。
(七)第八条第七类人才住房建筑面积不得低于90平方米。
第十条第八条第八、九类人才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15年期劳动(聘用)合同的,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首次购房,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15万元。就业期间所在县;第八条第十条人才与本县用人单位签订15年期劳动(雇佣)合同的,在就业期间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首次购房的,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10万元;第八条第十一类取得高级职业资格的技能技术人员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10年期劳动(雇佣)合同的,在规定的期限内首次购房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15万元。就业期间所在县的行政区域;第八条第十一类购房具有专业资格的技术人员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15年期劳动(雇佣)合同的,在行政区域内首次购房可享受一次性购房补贴10万元就业期间在我县工作的;已享受的购房补贴资金金额予以退还。
第四章奖励发放
第十一条引进人才并转(入住)并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享受县财政发放的5年生活补贴。
(一)第八条第一类人才,每月生活补贴2万元;
(二)第八条第二类人才,每月生活费15000元;
(三)第八条第三类人才,每月生活补贴1万元;
(四)第八条第四类人才,每月生活费6000元;
(五)第八条第五类人才,每月生活费5000元;
(六)第八条六类人才,每月生活费4000元;
(七)第八条七类人才,每月生活费3000元;
(八)第八条对第八类、第九类人才,每月发放生活费2000元。
第十二条对第八条中灵活引进的第一类、第二类人才,可按照其在东山实际工作时间的比例发放生活补贴。
第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社会组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协商,也可以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福利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绩效工资制。实施的。实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制度。
第十四条新引进的市级以上高层次人才在本县工作并在本县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连续三年全额退还。
第十五条教育卫生人才引进我县后,被认定为省、市级以上特级教师、名师、校长或学科带头人的,给予奖励资金20万元,分别为10万元、5万元。元;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名医的卫生人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资金;上述奖励资金由县财政分5年平均分配,年底一次性发放。对被认定为县级名师、名医的,给予奖励资金1万元,由县财政部门一次性发放。
第五章培训与使用
第十六条引进人才职称评定可以根据引进人才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已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申请并办理聘任手续。若超出现有职位数,可申请特殊职位,服务年限连续。计算。对成绩突出、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学历和资历可适当放宽。考核合格后,可推荐、考核担任更高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引进人才在县外获得专业技术职务,符合国家规定的考核条件和程序的,予以认定,享受与县内同类人才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引进人才在国外(境外)取得职业资格或者参加培训取得职业资格并符合国家职业(执业)要求的,与本县同类人才同等对待,允许在东山实习或者执业。依法。
第六章担保服务
第十九条县财政部门为1234567890引进人才办理重大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条1、234、56、78、90类引进人才在县内工作期间的医疗保健待遇:
(一)第八条第一类、第二类人才参照省部级干部医疗费用,在规定范围内全额报销医疗费用,并每年安排经费用于体检和疗养。年。
(二)第八条第三类、第四类人才每年应当组织一次健康检查和疗养。
(三)第八条第五、六、七、八、九、十类人才每年组织一次健康检查。
第二十一条第1、234、56、78、90类引进人才配偶、子女的户口可随迁。
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十类引进人才的未成年子女需要在本县入学的,当地教育部门应当优先安排入学。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收取教育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费用。
第二十三条家属在国外的人才可以享受国外探亲假。
第二十四条引进的技能人才可以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享受购房、户籍、医疗、入学等服务保障。
(一)引进技能人才的未成年子女需要在我县城区上学的,有购房户籍的,可以随其搬迁落户。他们将享受与本县公民同等的待遇,就近就读学校。不买房的,由县教育部门根据学历情况统筹安排城市学校招生。任何部门、单位不得收取教育部门规定以外的费用。
(二)引进的技能人才享受与本县公民同等的医疗待遇,医疗费用可在医保所在地报销。
(三)引进的技能人才可凭中级以上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有相应证明的《居民户口簿》到就业居住地提出申请信息录入福建省职业资格网。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
(四)引进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技能人才,与我县用人单位签订劳动(雇佣)合同,享受人才公寓政策。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东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东山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年9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中共东山县委员会
东山县人民政府
2021 年10 月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