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参与医保(港澳台人员医保政策)

港澳台参与医保(港澳台人员医保政策)

为推进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保障港澳台人员在福建工作期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需要,根据《福建省关于《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闽政[1999]1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城镇居民》(民政[2007]29号)和《台港澳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5]26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港澳台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港澳台人员自愿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港澳台参与医保(港澳台人员医保政策)

2.与我省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港澳台人员,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港澳台人员在内地从事个体工商户,可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福建省城镇个体工业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商业户主及其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闽府办[2008]90号),参加就业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3.在福建长期居住(一年以上)的港澳台非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居住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和政府共同缴纳。缴费标准按照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规定实施后,个人缴费全部由个人承担,政府补助由省、市、县共同承担,省财政按照省级各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标准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4.港澳台人员与我省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并离开内地的,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资格将终止。个人医疗保险账户的实际余额将退还给他们。

5、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承担港澳台人员到境外(含港澳台地区及境外)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港澳台人员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作为参保凭证。签发保险卡所需的识别码。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在我国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11]11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外国人来华就业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我们现在已经做好在中国就业的准备。关于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将符合规定的外国人依法纳入参保范围

各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符合条件的外国人纳入社会保险范围,督促用人单位和外国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参加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全额按时缴纳保险费。 2011年10月15日前在华就业并符合参保条件的外国人,自2011年10月15日起统一参加保险并缴纳保费。10月15日至12月31日办理缴费手续的, 2011年将免收滞纳金。 2012年1月1日后办理缴费手续的,自2011年10月15日起收取滞纳金。2011年10月15日后在华就业的,自2011年10月15日起,需参加保险并缴纳保费。从您开始在中国工作的月份开始。用人单位应当统一以人民币申报外国人的工资基数。各地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并记录个人权益。

2.完善外国人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各地要完善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方便用人单位为其聘用的外国人办理保险登记手续。驻华代表机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时,应当提供中国主管部门颁发的设立批准文件和颁发的组织架构由中国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代码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外国人首次参保,用人单位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其有效护照、《外国人就业证》或《外国专家证》、《外国常驻记者证》等就业证件(已取得取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应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以及劳动合同或派遣合同等证明材料,到用人单位参保所在的社保机构办理社会保险保险登记手续。经批准后,社保经办机构按照《外国人社会保障号编制规则》建立社会保障号,发放社会保障卡。

具有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险缴纳双边或多边协议(或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国家国籍的员工,并在领取社会保险后3个月内提供协议国出具的保险证明依法在我国就业的证明以协议为准。规定在指定期限内免除指定保险类型的付款义务。对依法取得我国就业证明后3个月内无法提供协议国出具的保险证明的,按规定征收社会保险费及相应滞纳金。参加协议约定以外的保险种类和协议约定的保险种类超过规定期限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明确外国人参加保险相关政策

在我国工作的外国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原则上按照现行退休年龄政策的有关规定执行。

外国人在我国发生的生育保险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4、优化提升管理服务

各地要根据外国人参保特点和具体情况,调整优化业务办理流程和管理办法,改进管理和服务方式。外国人就业较多的地区可打印外文版政策规定、服务指南等材料,方便用人单位与外国人办理保险待遇核验手续,并提供中英文社会保险权益记录;符合条件的地区可为外国人参保提供外语咨询服务。要统一调整相关表格(相关表格调整指标见附件),抓紧完善社会保险数据库,尽快将外国人保险业务办理纳入社会保险业务管理系统。加强基础信息数据收集和维护,确保参保人员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加快发放社保卡,方便外国人参保缴费和信息查询。建立外国人保险数据定期报送机制,支持查询分析服务。

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当地就业部门的业务联系,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尽快通过信息网络获取涉外就业信息,为督促聘用外国人、外国人办理保险的用人单位提供信息登记程序。基本信息。同时,要与外国专家局和公安、文化、民政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实现跨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外国人入境情况、离境和国内就业。

建立部级涉外保险信息查询系统。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可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网查询外国人来华就业的《外国人就业证》、《外国专家证》及其他国家提供的信息。人员出具的保险证明,以及外国人在华保险、社会保障号码等信息。

外国人保险数据报送和信息查询的具体内容和系统方案另行制定。

五、加强工作调度和监督检查

各地要建立外国人参保排班制度,按照规定时间统一报告外国人参保进展情况。我们部将定期报告。要加大对聘用外国人用人单位参保缴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定期检查机制,对聘用外国人相对集中的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拒绝参加保险的,将依法处理。确保社会保险法的真正实施。

确保在我国工作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关系到我国法律实施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从政治高度、全局高度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要及时收集和关注网络和媒体舆情,坚持正确舆论导向,通过电视、网络等媒体运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外要点的宣传。保险单,并公开保险给付、待遇核定等办理程序。有条件的地区,要对聘用外国人数量较多的企业进行保单讲解,将保单送货上门,让参保单位和外国人及时准确了解相关保单内容,履行参保缴费义务依法。外国人已参加保险的地区要根据社会保险法和《暂行办法》的规定调整相关政策,做好政策协调和管理工作。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