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公布享受个人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端紧缺人才名单管理暂行办法
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当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省政府近日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短期人才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海南自由贸易港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办法》明确,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并享受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实行名单管理。享受优惠政策需满足以下条件: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居住满183天;经海南省各级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人才或一个纳税年度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收入30万元以上(海南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办法》指出,由于职业特点,航空、航运、海洋石油天然气勘探等行业特定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居住不满183天的,纳税年度,在满足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同时,海南自由贸易港还须作为职工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我国签订社会保障协定的国家免征缴费的除外) 6个月以上(须含当年12月),且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注册并实质经营的企业或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就业协议,或者能够提供同等条件的其他劳动人事关系证明材料的,申请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并说明情况,经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审核合格后,即可享受优惠政策。
据悉,被认定为高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的,将享受当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符合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条件的,不再享受当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依法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不得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8月26日同时废止。 (记者梁振军)
【编辑张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