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落实《中共华安县委、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华卫〔2017〕59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租赁环境,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华安就业创业,扩大我县人才总量和质量,推动华安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为来华安求职、就业、创业的优秀人才提供人才公寓租赁保障,制定以下暂行办法。
1. 租赁物品
人才公寓作为人才周转住房,遵循“政府主导、只租不售、周转使用”的原则。面向全县各类企事业单位开放,重点解决近两年引进的企业、医疗卫生、教育、高校毕业生问题。优秀人才住房困难。
2. 租赁条件
1、企业人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所在企业须在华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纳税。须是申请时上一年度本县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对我县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机械制造企业和台资企业可适当放宽条件。
或受到市级以上个人表彰的优秀专业人才。
(三)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雇佣合同,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在地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因工作需要,申请人或者其配偶、父母、子女在申请时租赁地没有住房的。
2、医疗卫生人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或者受到市级以上表彰或者取得执业医师或者中级以上职称的杰出医学人才。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和遵守服务年限有关规定的承诺书,并按规定缴纳工作地点社会保险费。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因工作需要,在申请时在租赁地无住房或者未安排工作住宿的。
3、教育人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或者获得市级以上个人表彰,或者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优秀教育人才。
(二)已与华安县各学校签订三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和遵守服务年限相关规定的承诺书,并按规定缴纳工作地点社会保险费。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因工作需要,在申请时在租赁地无住房或者未安排工作住宿的。
4、大学毕业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985、211工程”、“双一流”高校全日制博士毕业生、全日制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二)已与华安县各企事业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用工合同和遵守服务年限相关规定的承诺书,并按规定缴纳工作地点社会保险费。
(三)申请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因工作需要,在申请时在租赁地无住房或者未安排工作住宿的。
5、其他类型人才:
当年引进或奖励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其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符合相关文件认定的租赁地无房条件的,可随时入住。对于因特殊工作需要引进的人才,用人单位必须出具情况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县委人才办按照“一案一议”的原则,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批准。
3. 公寓概况
公寓地址位于华安县经济开发区。公寓生活设施、设备由用人单位酌情提供。每间单间公寓仅限入住1人。租金为每月3元/平方米,由承租人或用人单位全额缴入国库。
4. 公寓管理
1. 公寓租户的权利和义务
(1) 在本协议期限内,您有权居住在公寓内。不得出借、转租、转让、出售、闲置或者移作他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装修。
(2)承租人入住公寓时,应按时足额缴纳公寓物业管理费、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等费用。
(3)使用公寓内的家具、电器等生活设施设备,如有丢失或损坏,须按价赔偿。
(四)公寓承租人中途停止入住,或者住房问题得到单位、个人解决,或者调出县城、辞职、辞退或者主动离开公寓的;公寓无正当理由空置超过6个月的;拖欠租金3个月以上;违反租赁合同或不服从物业管理公司合法管理的;经审查,发现人才公寓申请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如有其他不符合租用人才公寓条件的情况,应提前30日提出申请,通知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并按程序退出公寓。
(五)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租赁协议期满后,拟续租的,必须重新申请认定,不得以任何理由不按时归还公寓。
(六)已分配租金但放弃安排的申请人,三年内不再重新安排。
二、有关部门的权力和义务
(一)县卫生计生局、县经济和信息化局、县教育局分别负责医疗卫生、企业、学校承租人的租赁资质和额度的审核和协调安排。
(二)对不履行租赁协议的承租人,其上级机关有责任督促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租赁资格,追回其损害赔偿金或者逾期占用房屋的违约金。
(三)定期重新审查承租人的租赁资质。承租人不符合租赁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搬出。如果不听劝告,将通过司法途径予以强制执行。
(四)定期、如实报告本单位(企业)租户的租赁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五)对于不再符合条件而被迫续租的,除收取同等市场租金的两倍外,雇主还负责收回租金并腾出房产。拒不搬出的,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县房屋管理局的权力和义务
(一)人才公寓由县房管局提供,县房管局有权对公寓进行资产管理、日常管理和检查监督。
(二)对违反有关入住规定、弄虚作假、隐瞒实情未实际入住、转租他人等行为的,承租单位三日内不得申请本单位人员入住人才公寓。年。同时,您也有权收回公寓。
(三)拖欠住宿费的,有权按规定追偿。
(4)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公寓的维护保养工作。
(五)负责承租人相关信息的收集和保存。
四、县委人才办的权力和义务
(一)定期协调召开人才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人才公寓有关事项。
(二)领导有关部门定期对人才公寓居住条件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未履行职责的相关部门进行提醒,要求其在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说明整改落实情况。
5、资金保障
《中共华安县委、华安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华卫[2017]59号)文件规定,“租金担保符合人才公寓条件的,可以申请租住县人才公寓,也可以选择另租住房,县财政部门给予住房补贴10800元,分三年拨付。 ”
六、申请程序
1、申请材料。申请人如实填写《华安县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并提供学历(职称)证明、身份证、劳动(聘用)合同、人事代理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住房状况证明原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和一份副本,向您的工作场所提交申请。如果您是企业人才,还必须提供公司注册地、注册资本和企业纳税状况证明。如果单独租房,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供租赁合同及相关租金支付或转让证明。
2、初步审查。企业人才应报县经信局审核,医疗卫生人才应报县卫生计生局审核,教育人才应报县教育局审核,高校毕业生人才应报县教育局审核。报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其他类型人才报县委人才办公室审核。责任单位按照规定征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房地产登记中心)等有关部门意见。认定条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县委。人才管理。
3、审批和认定。县委人才办公室定期收集人才公寓申请名单,并会同县房管局共同审核确定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对符合条件的,经县纪委、县公安局、县检察院和法院等有关部门意见,无违法违纪记录的,可以予以批准。
4. 安排入住。征求意见后无异议或无违纪违法行为的,县住房局根据实际住房情况,以抽签或指定的方式安排申请人租用人才公寓,并签署《华安县人才公寓》与承租人一起租赁”。协议”。
5.补贴申报。县委人才办将各责任单位上报的拟申请补贴人员名单进行汇总,定期提交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基础。
6.公布名单。拟申请补贴人员名单在华安县政务公开栏公示7天。
7、补贴发放。公示后,无异议或反馈情况经核实不属实的,县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县委组织部,再由组织部拨付至相关责任部门。主管部门将补助资金划入申请人或其所在单位的个人账户。机构账户。
七、附则
本办法由中共华安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相关责任单位负责具体实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底。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深入分析原因,及时召开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补充说明性文件并进行整改,确保文件精神落实到位。
中共华安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 年4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