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仕邦】工伤认定标准有变,2月起实施

【仕邦】工伤认定标准有变,2月起实施

在职场中,关于工伤的争议一直不少。例如: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是否属于工伤?上下班通勤包含哪些区域?近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工伤保险政策实施的意见》(苏人社条例[2022]7号),进一步规范了工伤保险政策的实施标准。全省相关工伤保险政策,规定自2023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关于工伤认定问题,明确了在校学生工伤认定标准。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受伤、死亡,申请工伤认定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但已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或已与雇主建立了关系。劳动人事关系除外。明确工伤认定的工作时间、地点和工作原因工作时间:职工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或者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以及加班的工作时间均视为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用人单位能够有效管理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区域、单位外员工参与完成特定工作的相关区域以及员工因工作需要往返于与其岗位职责相关的多个工作场所的区域它们之间的合理区域应视为工作场所。 下列情况属于工作原因:员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直接因生产经营活动遭受的意外伤害,以及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合理生理需要时因不安全因素造成的意外伤害,应当予以赔偿。视为意外伤害。由于工作原因。用人单位安排或者组织劳动者参加文化、体育活动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 下列情形不属于工作原因: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组织劳动者参加餐饮、旅游、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与劳动者个人利益相关的活动或者从事与劳动者个人利益相关的活动;其他的。这不算工作原因。劳动者在下班时间因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受伤的,不属于工伤。明确通勤的四种情况:在合理时间内,按合理路线往返于工作地点和经常居住地之间; 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内,配偶、父母、子女从工作场所到住所的合理路线; 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必需的活动,并按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下班; 在合理时间内乘坐其他合理路线上下班。关于工伤待遇问题,明确职工停工停薪期间的福利待遇停工停薪期间,因工受伤的职工享受原工资和福利待遇。停工停薪期满后,应当返回用人单位工作。停工期满至劳动能力鉴定结束期间,用人单位不能安排适当工作的,照常支付原工资福利;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受伤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适当工作。处理。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劳务的,可按照有关服务规定处理。 在职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经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辞去工作岗位或者办理退休并保留工伤保险,又发生工伤并经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待遇。享受《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相关工伤待遇,不享受停职待遇。治疗期间继续享受工资期间福利、伤残津贴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患者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其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因第三者原因遭受工伤,用人单位依法参加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实施办法》,但已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丧葬费除外。其他问题,明确建筑业从业人员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与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因工发生事故受伤的,在参保单位所在地进行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相应待遇。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不能以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必须在工程建设现场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项目员工因工发生事故受伤的,将在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并享受相应待遇。明确,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支付基数根据职工历年工资工资确定。难以确定职工历年工资的,可以按照确定欠缴当年工资上下限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作为欠缴基准。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职工新增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安装配置、住院膳食补贴、统筹地区外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生活照顾费、赡养亲属抚恤金、解除劳动人事关系时发放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费终止或者终止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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