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培养资金(教育人才培养方案)

人才培养资金(教育人才培养方案)

一般原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华为[2017]59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人才队伍建设现状和要求,为适应全县教育事业发展,进一步加强教育人才专项培养资金管理,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根据有关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人才培养资金(教育人才培养方案)

第二条教育人才专项培养资金参照县委、县政府《关于促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华威〔2017〕59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 “县财政部门每年拨款30万元,组织我县教师外出学习培训、临时工作。邀请名师、校长来我县进行一系列专题讲座,传授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全面提高我县的教育水平。”

资金的来源

第三条教育人才专项培养经费的主要来源是: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对优秀人才项目的资金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的捐赠

第四条县财政优先保障人才投入,每年在预算中安排30万元,用于教育人才资源开发和管理。随着人才工作的推进和县财力的增长,教育人才专项培养经费数额将逐步增加。

第五条教育人才专项培养经费年度结余按照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资金使用原则及范围

第六条教育人才专项培养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政、经济制度,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优先原则。重点安排和组织我县教师外出学习培训、岗位培训,邀请名师、校长来我县进行系列专题讲座,传授先进的教育理念和教学方法,全面提高我县教育水平;主要用于实施重大人才工程、重大教学科研课题研究以及紧缺拔尖人才引进和培养等。

(二)注重有效性原则。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有利于促进教育系统人才发展和培养,发挥人才激励和引导作用,加快人才载体平台建设,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

(三)资金专款专用原则。教育人才培养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七条教育人才培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本县教育人才工程的组织实施,优秀人才的引进、培养和使用等。具体使用范围包括:

(一)每年安排10万元,选派优秀教师和后备人才参加高端培训、教学科研活动和高水平学术会议;邀请外地专家、学者、名师来我县指导教育教学;选派名师、校长到高校或国外名校孵化培养等。相关报销标准按照华财[2017]58号、华财[2018]30、31、32号执行华安县县级机构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管理办法。

(二)每年安排8万元资助名师工作室(含我县市级名师工作室)、教学科研机构、培训基地等重点人才项目建设,按规定报销所需费用。以实际情况为准。

(三)补充县教育系统对外人才交流协作、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特殊人才引进、重点人才培养、大型人才活动等经费。

4、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特殊人才任务。

上述资金使用额度可根据资金来源充裕程度和人才工作实际需要,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适当调整。

第八条积极探索教育人才专项培养经费以奖代补的方式,确保经费使用协调、数额合理。

(一)奖励顶尖人才。积极选拔和培养市级以上中小学优秀校长、研究型教师、学科教学带头人和骨干教师。对新表彰人员,对优秀校长一次性奖励省级1万元/人、市级5000元/人。奖励:省级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给予1万元/人;市级研究型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分别奖励50万元/人、30万元/人、10万元/人。一次性奖励。

(二)加大培训和激励力度。鼓励教师争创一流业绩,奖励在教育教学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教师。

1、县级技能大赛一等奖者,每次奖励400元;市级技能大赛一等奖每人奖励1000元;每次在省级技能大赛中获得二等奖、一等奖的,均给予奖励。 1000元、2000元;全国技能大赛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分别奖励2000元、3000元、5000元。单场现场教学比赛获胜者,奖金减半。

2、获得漳州市“学科十佳教师”者,一次性奖励每人2000元;对荣获漳州市“十佳教师”的,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

3、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每篇奖励800元;核心期刊指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概览》、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源期刊目录》、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源期刊》所列期刊。

4.指导学生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授权的竞赛。省级比赛获得二等奖、一等奖的,分别奖励每人400元、800元;全国大赛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分别奖励600元、1000元、2000元奖励;

奖励金额将根据资金来源充裕程度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第九条对符合多项人才支持政策、同时涉及多项奖励、资助的申报,遵循“择优、择优、不重复”的原则。

资金使用流程

第十条提出指导方案。县教育局根据教育发展实际情况提出预算安排清单,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根据重点任务纳入县财政预算每年的人才工作。

第十一条提出资助申请。教育局根据年度人才工作任务向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提交资金申请,包括项目申请表、资金申请表,必要时还需提供相关票据证明。

第十二条资金审核和分配。教育局审查人才工程经费预算,经会议讨论后,按照规定程序拨付。

第十三条:报告使用结果。项目实施单位每年12月向项目主管单位报告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须提交项目实施情况、取得的成果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县教育局向县委组织部提交年度经费使用情况报告。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教育人才专项培训资金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宏观管理。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负责预算编制和管理监督。县教育局具体负责经费支出管理和监督检查。项目使用单位应主动接受组织、财务、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十五条严格教育人才专项培养经费使用全流程管理,确保经费落实到位。县教育局对资助项目的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十六条各单位必须认真完成相关申报工作,严格按照标准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县教育局申请培训经费拨付。

第十七条属于《华安县教育局关于加强教师调动管理有关规定》(华教[2016]8号)规定的四类人员,未达到相应服务年限的,享受特殊教育人才培养基金奖励的,给予补贴的,全额退还。

第十八条申请材料弄虚作假、资助项目进度异常、资金配套不到位、资金使用不当或者项目进度与申请结果不符的,一经查实,予以减少拨款或者暂停直至收回所有资金;对违反相关使用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补充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委组织部(县委人才办)、县财政局、县教育局负责解释。

附件1:华安县教育人才专项培育资金申请表(单位).docx

附件2:华安县教育人才专项培养资金申请表(个人).docx

附件3:华安县教育人才专项培育资金申请诚信承诺书.docx

中共华安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 年11 月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