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信访条例2022新版(山东省信访条例最新版2020)

山东省信访条例2022新版(山东省信访条例最新版2020)

山东省信访条例

(2015年9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山东省信访条例2022新版(山东省信访条例最新版2020)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持国家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规范信访活动和信访工作,维护信访秩序,监督和促进国家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信访人的信访活动和本省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网络、信函、传真、电话、走访等方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的行为。或投诉,由国家有关机关依法处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信访,是指按照前款规定的形式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国家机关,包括省级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级人民政府、国家机关的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四条信访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

(二)依法、及时、现场解决问题与源头预防、引导教育相结合;

(三)投诉、约谈的分离、分类;

(四)公平合理、便民惠民。

第五条国家机关应当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重大决策要运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决策错误纠正等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后果。因请愿而发生的冲突和争议。

国家机关要运用矛盾纠纷调查解决机制,依法及时化解可能引发信访问题、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

第六条国家机关应当加强信访工作,按照事情性质和职责分工受理、处理信访;建立健全信访工作领导体制和机制,落实信访工作领导责任制。

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审阅批准重要信件和网上信访,接待重要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处理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第七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健全信访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访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推进和检查督导,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协调处理两个涉及信访问题。上述地区、部门、行业信访事项复杂、疑难。

第八条国家机关应当依法向信访人公开信访事项进展情况和结果,为信访人查询、评价信访事项处理情况提供便利。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公务员考核体系,对信访工作成绩突出的组织或者个人给予奖励,对失职或者失职的工作人员按照规定追究责任。法律。

第十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参加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了解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应当协助国家有关机关办理涉及本组织的信访事项。

国家机关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信访工作,为信访人和信访工作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

新闻媒体要加强信访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引导群众通过合法途径表达诉求、维护权益。

第二章申诉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信访人依法信访,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信访人的合法活动,不得非法限制信访人的人身自由,不得歧视、打击报复信访人。

第十二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向国家机关报告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

(二)指定代理人;

(三)在国家机关调查处理信访事项时陈述、申辩;

(四)对与本人举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申请回避;

(五)查询私人信访的受理和处理情况;

(六)要求国家有关机关对信访受理和处理结果作出答复;

(七)要求保守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信访;

(二)遵守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三)申诉事项必须客观、真实,申请人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诽谤、诬告、陷害他人;

(四)配合国家机关调查、核实、处理信访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信访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或者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信访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工作、方便快捷的原则确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对于请愿者。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设立或者确定信访工作机构。

专门设立的信访工作机构和指定负责信访工作的机构统称为信访工作机构。

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机构和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信访工作机构代表国家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登记、受理、转发、处理信函、来电;

(二)承办上级国家机关和本国家机关移交的信访事项;

(三)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

(四)监督检查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五)调查研究、综合分析信访情况,及时向上级国家机关和地方国家机关报告情况,提出建议和意见;

(六)指导、监督、检查本辖区、本系统的信访工作;

(七)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信访人提供与信访事项有关的咨询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文明接待信访、不刁难、不歧视;

(二)依法及时处理信访,不得忽视、敷衍、推诿、拖延;

(三)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收受馈赠,不得索取、受贿;

(四)遵守保密制度,尊重个人隐私,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工作秘密;

(五)按照规定保存信访工作资料,不得丢失、隐匿、伪造、篡改、擅自损坏;

(六)其他依法应当遵守的规定。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或者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工作人员回避,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决定;工作单位负责人回避,由其所在国家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应当选拔公道、廉洁、责任心强、具有相应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群众工作经验的人员从事信访工作。

国家机关要建立健全信访工作人员的培训、交流和激励机制,提高信访工作人员的能力和水平。

第十九条投诉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信访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对信访工作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应当为信访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第四章信访渠道

第二十条国家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信访通讯地址、电子邮箱、网络平台、接听信访的时间、地点、电话以及查询信访进度和结果的方法。电话及其他相关事宜。

国家机关应当在信访接待场所或者网络信访平台公示有关信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信访事项的受理范围、办理程序以及其他为信访人提供便利的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应当通过设立网络信访平台、开通电子邮箱等畅通网络信访渠道,鼓励和引导信访人通过互联网提交信访事项;有条件的可进行在线视频接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信访网络平台,对信访事项进行登记、受理、分类、转发、委托、督促、反馈和公开,实现信访事项的登记、受理、分类、转发、委托、监督、反馈和公开。与上级、下级人民政府和同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合作的目标。派出机构、派出机构与同级人大常委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信访信息互联互通、共享。

第二十二条国家机关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信访接待场所,为信访人提出信访提供便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联合接待来访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联合接待场所,统一登记、处理信访,组织有关工作部门联合受理并集中解决涉及多个单位的信函、来电。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本机关负责人信访接待制度,由本机关负责人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信访人可以按照公布的接待时间、地点,亲自向负责人提出信访事项。

国家机关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采取集中访谈、专题访谈、走访案件、深入基层等方式,亲自听取信访人的申诉,协调处理有关信访事项。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可以建立健全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人员参与信访工作的机制,并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提供办公场地、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其参与接待来访,解答法律问题。为请愿者提供帮助,并协助请愿者。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信访人申请法律援助,为国家机关审查、筛选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提供法律意见或者建议。

第五章信访提议

第二十五条信访人提出信访时,一般应当通过网络信访平台或者电子邮件、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人提出申诉的,应当写明信访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理由,并如实提供本人所持有的与申诉请求相关的证据材料和其他证据线索。

对于口头提出的申诉,国家机关应当如实记录申诉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请求、事实和理由。

第二十六条信访人以走访方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有权办理信访事项的同级以上国家机关设立机构。在公告的受理时间内,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和管辖级别,对信访事项进行受理。或到指定接待地点提交。

对以走访方式向同级和上级国家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上级国家机关不予受理,并责令信访人向有权限的国家机关提出。来处理它们。

信访人以走访方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可以与国家有关机关预约,按照预约的时间、地点进行走访。

第二十七条多人以走访方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选举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如果没有当选代表,国家机构不得接受采访。信访人代表应当向其他信访人如实转达国家机关的处理或者答复意见。

第二十八条信访人可以书面委托一名或者两名代理人代为提交信访事项。下列人员可以被指定为代理人:

(一)申请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二)信访人所在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工作单位和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三)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由其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诉事项。处于传染期的传染病患者的来信、来访,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形式或者委托代理人提交。

代理人向国家有关机关递交信函、来访时,应当出具授权书、近亲属关系证明以及有关单位出具的推荐信或者介绍信(函),并行使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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